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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案例汇编》之融资融券篇(2):合理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谨慎开通两融权限
2022-09-06 11:00:00     [ 返回列表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案例汇编》之融资融券篇(2):合理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谨慎开通两融权限

深圳投资者服务 2022-09-05 19:21 发表于广东

合理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谨慎开通两融权限

前序: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时,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知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

案例:

某投资者前往证券公司营业部临柜办理资料更新手续,同时表示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工作人员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查询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发现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是C3,不适宜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就投资者意图临时重新风险测评以达到开通交易权限条件的行为进行劝阻。同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知识水平进行了评估,发现其融资融券业务的知识水平较低且对业务风险了解少。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投资者对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有了一定了解,并表示将认真学习融资融券业务知识,充分、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待确实满足了业务办理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后再申请开通权限。


提示:

1.投资者需注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不仅需要满足资产要求,还须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知识水平、证券投资经验等适当性管理要求,并根据证券公司告知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2.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向投资者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投资者权利、义务及风险,提示其审慎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投资者书面确认。


☞来源:深圳证监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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